网店擅自用博主照片推广产品,被判赔8000元!(商家私自用我的照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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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店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博主照片用于宣传推广产品引发的肖像权纠纷案件 小娟(化名)是一名博主,在平台有着25.7万的粉丝,日常分享的美食与个人穿搭照片累计获赞与收藏378.5万。
一日,小娟在浏览某服装网店时,惊讶地发现该店铺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5张自己的肖像图片用于宣传、推广和销售产品,商品单价分别为79.46元和237.1元 小娟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主动删除侵权链接、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贸易商行未经小娟同意,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使用小娟的肖像照片用于宣传、推销其销售的商品,该行为侵犯了小娟的肖像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小娟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00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结合小娟的知名度、案涉商品使用其肖像的方式及该行为给其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被告在其网络店铺首页显著位置,登载经人民法院审核后的致歉声明,向小娟赔礼道歉,并保留至少七日 对于小娟诉请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因其未举证证明相关损失情况,且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同时考虑到被告使用的是小娟已经公开的照片,且是在单一商品链接中销售使用,案涉商品销售数量较少,影响范围较小,故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可能给小娟造成的损失、被告的获利数额及小娟为制止侵权的支出,酌情判决被告贸易商行向小娟赔偿8000元。
法官介绍,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或是否实际给肖像权人造成损失并非认定侵害肖像权的考量因素和必要条件本案中,贸易商行未经小娟同意,擅自将小娟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的照片用于宣传自家网络店铺的商品,侵犯了小娟的肖像权,因此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