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法说法】网络平台造谣、盗图引流?这些行为已违法!(网络盗图犯罪案例)
本文分享给大家的是: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恶意造谣或损害他人名誉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网络发言也需谨言慎行避免因不当言论惹上官司案例一案件详情
(图源网络 侵删)案件详情2023年10月,“商业大佬”账号盗用小婷等六名女孩的毕业旅行合照,配文“彩礼10万选谁做女友”,引发大量转发和不当评论女孩们私信要求删帖,对方拒不回应,反而修改图片内容,添加“一姐”“二姐”等标签及虚假年龄、职业信息,并开设粉丝群讨论相亲的话题。
小婷等人进群澄清后被拉黑据悉,该账号长期盗用女性照片编造彩礼话题博流量,并通过商品橱窗带货牟利2023年12月,小婷等人委托律师,起诉某互联网平台,要求其披露侵权者的身份信息平台很快确认,“商业大佬”的账号管理者是20岁出头的广西男子卢某。
2024年3月,小婷等人提起第二次起诉,要求卢某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同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由于卢某一直回避,法院最终进行了公告送达,并如期开庭审理法院审理2024年9月,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官认为卢某的行为侵害了小婷等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需要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同时赔偿小婷等人1.2万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法院会对案件赔偿进行强制执行案例二案件详情付大姐与范某是两个微信群的成员此后,因双方对某一事物的理念不同,付大姐与范某产生分歧,二人多次在微信群中发生争执2021年年底开始,范某多次在微信群中@付大姐,针对其发言进行点评,并在点评内容中多次发布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且多次在微信群中称付大姐与案外人王某之间系不正当关系,并将上述言论长时间、多频次地在两个人数较多的微信群中转发,引起群内多人跟帖、点赞、评论。
付大姐认为,范某长期在人数较多的微信群中对其进行侮辱、谩骂及诽谤,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对其精神造成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范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无视法律规定,不尊重他人表达不同意见,在微信群对付大姐进行侮辱、诽谤,损害了付大姐的名誉权,故依法判决范某在以上两个微信群内向付大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案例三案件详情谭某、陈某(化名)同为一集资诈骗案的参与人,因维权需要,陈某建立了多个微信群并担任群主,谭某为该群的成员2024年5月,谭某在聊天群中发布了一条关于维权进展的信息陈某看到后,认为该信息内容不实且未经其审核,产生不满情绪,便恶意在其建立的多个维权微信群中造谣称“谭某夫妇因车祸去世,请各位好心人转发,通知其家人与火葬场联系”。
谭某发现后立即通过微信私聊陈某,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陈某仍未对发布的不实信息进行澄清,亦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导致群成员纷纷在群内发布慰问信息并拨打谭某电话,甚至准备前往悼念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陈某在微信群这一公开场合发布了关于谭某及其妻子遭遇车祸,且要求群成员通知谭某家人联系火葬场等虚假信息,其主观过错明显。
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上述言论确易引发他人对谭某的猜测和误解,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故陈某的损害行为与谭某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已构成名誉权侵权另一方面,陈某在微信群中造谣的行为比较恶劣,具有侵扰、破坏他人私人生活安宁之故意,足以认定其行为给谭某及其家庭造成了精神上的困扰。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在其发布不实消息的群内向谭某公开赔礼道歉,并酌定陈某向谭某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世界讲规矩,造谣传谣不可取;未经核实别转发,小心违法又害己真假信息要分清,别让谣言乱人心;名誉受损难弥补,法律严惩不留情!吃瓜看戏莫起哄,理性发言记心中;清朗空间共维护,守法网民最光荣!来源:人民网、湖南高院、武汉普法。
编辑:马晓颖初审:刘亚茹复核:韩丽敏终审:李国波关于清丰县人民法院欢迎关注清丰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我们一直在努力!您的点赞是我们进步的动力!↘↘↘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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