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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开门杀”,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最高法拟出台司法解释,律师解读

admin4个月前 (11-30)软件评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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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司法解释拟就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俗称“开门杀”)、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等问题作出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

  10日,就该征求意见稿,多位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有关“开门杀”等规定,可有效堵住“开门杀”案件中保险拒赔的漏洞,统一了责任认定标准,也回应了公众长期关注的司法痛点。

▲(资料图)因开车门引发的交通事故  “开门杀”事故实践中存在模糊地带  北京传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介绍,与“开门杀”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民法典》相关条款  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则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丽介绍,上述法律是认定乘车人行为违法的直接法律依据乘车人若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开门导致事故时,该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处理“开门杀”事故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和模糊地带。

  一种观点认为:乘车人不是“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人”,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拒赔,受害者只能直接向乘车人索赔这增加了受害者维权成本和获赔风险;另一种观点(也是更主流的趋势)认为:司法实践已倾向于将乘客与驾驶人视为“机动车一方”整体,保险公司不得以“乘客不是被保险人”拒赔。

最新司法解释拟作专门规定律师:有效堵住拒赔漏洞  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这是首次将“开门杀”明确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堵住保险理赔漏洞以往司法实践中,乘车人开门致人损害的案件常被保险公司以“乘客非被保险人”或“开门非驾驶行为”为由拒赔,造成理赔争议频发。

征求意见稿上述规定能有效堵住“开门杀”案件中保险公司拒赔的漏洞,统一责任认定标准,回应了公众长期关注的司法痛点  刘凯表示,通过明确“乘客开门责任”“无偿乘坐风险”等细则,司法解释不仅仅是裁判标准,也是一种社会教育工具。

它强化了公众的安全意识,有助于形成“安全开门、文明驾驶”的社会共识  胡永平也表示,征求意见稿的核心亮点是,将乘车人开车门致损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范畴,允许受害人直接依据《民法典》请求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

这一规定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因乘车人身份争议导致的理赔障碍,能让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契合交强险“保障受害人”的立法初衷;同时还可减少各地因对乘车人是否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理解不同而产生的纠纷,提升司法效率,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针对不少人提出的“乘客无论是否有过错,是否不用承担责任”的疑问,胡永平指出,该征求意见稿的目的是解决现实中的赔付难问题,让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保障受害人及时获赔,但并不意味着有过错的乘客无需担责。

若乘客开车门存在过错,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仍有权向其进行追偿  张亚丽也指出,该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最大限度保障了受害者权益,这是最核心的意义受害者无需再纠结于向谁索赔,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使得赔偿更加及时、有保障,降低了维权成本。

在保险公司赔付后,其依法有权向有过错的乘车人进行追偿这意味着,最终赔偿责任主体仍是过错方(乘车人),但受害者无需参与内部追偿过程,权益得到优先保护  张亚丽还提到,相关规定也警示所有机动车乘车人规范自身行为,减少“开门杀”发生。

律师建议:覆盖智能辅助驾驶等新场景  张亚丽认为,这份征求意见稿如果正式通过,将成为治理“开门杀”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张亚丽同时表示,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已非常完善,但从法律严谨性和实践操作角度,还可以考虑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过错”的认定标准建议在司法解释或后续的指导案例中,对乘车人如何才算尽到“充分观察义务”给出更具体的指引例如,是否必须使用“荷式开门法”(使用远离车门的手开门,能更全面观察车后方的行人),是否因停车位置不同而义务标准不同等,以减少事实认定的争议。

  二、考虑驾驶人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驾驶人(如出租车司机、车主)也有责任,例如违规停车、未提醒乘客注意等建议明确在驾驶人存在过错时,其责任如何与乘车人责任进行划分,以及是否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  三、加强普法宣传:新规出台后,应通过交警、媒体、驾校等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

强制出租车、网约车在车门内侧张贴“先观察再开门”反光提示贴,从源头上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  刘凯也提出几点建议他认为,应明确“管理人”概念边界建议明确:“管理人”系指承担车辆调度、维护、安全管理或运营职责的主体,以便在租赁公司、出行平台等场景中准确认定风险责任边界。

此外,应细化过错认定的操作标准建议列举典型情形,例如:“未尽车辆安全维护义务”“未提醒乘客安全开门”等应视为管理人或驾驶人存在过错,从而统一裁判尺度  刘凯还建议,应设置电动车—机动车事故的责任比例参考区间,建议在司法说明中设定示范性比例参考。

此外,建议补充规定,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依法向实际过错方追偿当然,还应覆盖自动驾驶与智能辅助驾驶新场景随着自动泊车、共享汽车、无人驾驶逐步普及,建议明确自动驾驶辅助下的开门、下车行为是否属于“机动车使用行为”,以预留规则延展空间。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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